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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分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吴**以马**合同诈骗一案被宣告无罪,决定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为由,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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