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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限公司、陈**、季**与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昆明**限公司(以下简称炳**司)、陈**、季**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查,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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