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及一审被告皮**、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西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重庆**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