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第八合议庭张*15
中华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
委托代理人:陈**,北**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系王有兵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北**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系王**、常**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北**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瑞**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常**、王*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常**、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