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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常**、王*与宁夏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第八合议庭张*15

中华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

委托代理人:陈**,北**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系王有兵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北**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系王**、常**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北**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瑞**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常**、王*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常**、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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