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菅**、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曹**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