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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樱**限公司与济宁鑫**任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东樱**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宁鑫**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刘*及一审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民法院(2013)鲁*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樱花公司因与鑫**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樱花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樱**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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