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太仓支行与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太仓支行与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汤**应于2014年4月20日前归还中国工商**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款272996.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97元。因汤**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工商**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0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5693.6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5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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