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4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