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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4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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