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丹阳辉**限公司、丹阳市金**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与丹阳辉**限公司、丹阳市金**造有限公司、丹阳**有限公司、戴**、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商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丹阳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00562.56元,合计5200562.5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由被告丹阳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丹阳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镇江分行律师费用113608元。三、被告丹阳**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造有限公司、戴**、徐**对丹阳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02元,由被告丹**有限公司、丹阳**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造有限公司、戴**、徐**连带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润商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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