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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镇江分行与丹阳市双和汽车**公司、江苏**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双和汽车**公司、江苏**限公司、丹阳**限公司、张**、徐**、张*、姚**票据贴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041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丹阳市双和汽车**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从2014年7月22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此基础上加收50%罚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二、被执行人丹阳市双和汽车**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律师费用144072元。三、被执行人丹阳**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张**、徐**、张*、姚**对被执行人丹阳市双和汽车**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87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74057元,由被执行人丹阳市双和汽车**公司、丹阳**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张**、徐**、张*、姚**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041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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