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江苏新**限公司、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江苏新**限公司、郭**、张**、郭*、丹阳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新**限公司、郭**、张**、郭*、丹阳市**有限公司均未依上述裁决履行给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新**限公司、郭**、张**、郭*、丹阳市**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新**限公司、郭**、张**、郭*、丹阳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镇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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