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陈**、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赵**、丹阳**金厂、朱**、陈*、丹阳**有限公司、陈**、谢**、丹阳**有限公司、王*、徐**、丹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028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陈**、赵**、丹阳**金厂欠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1508440.9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7日止,其后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二、被执行人陈**、赵**、丹阳**金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律师费40768元。三、被执行人朱**、陈*、丹阳**有限公司、陈**、谢**、丹阳**有限公司、王*、徐**、丹阳**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赵**、丹阳**金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9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4801元,由被执行人陈**、赵**、丹阳市柑乐五金厂、朱**、陈*、丹阳**有限公司、陈**、谢**、丹阳**有限公司、王*、徐**、丹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028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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