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赵*、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润商初字第030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赵*、吴**、江**欠申请执行人招商**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78716.16元,利、罚、复息26999.31元(利罚复息计算截止到2012年7月12日,截止日之后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合计505715.47元。由三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即2012年7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405715.17元在2012年9月15日之前还清。二、被执行人赵*、吴**、江**梅于2012年7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费15000元,如逾期给付则需按2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三、如被执行人赵*、吴**、江**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三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息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受上述还款期限的限制。四、如被执行人赵*、吴**、江**不能偿还上述欠款,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以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丹阳市新民中路61弄1幢1单元6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8809元,减半收取为440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5元,由被执行人赵*、吴**、江*红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润商初字第030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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