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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甲与被告孙*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甲与被告孙*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魏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魏*乙。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可随时探视。

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送到被告父母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外公、外婆来抚养。并且被告现已再婚,其工作也非常忙,经常加班,根本无暇照顾女儿。女儿现在乡村幼儿园读书,该幼儿园的教学设备和环境也非常差,与城里的幼儿园根本无法相比。女儿平时上学和放学也均由外公外婆接送。原告想探望到女儿也是费尽周折。原告认为这种环境根本不利于女儿的学习和成长。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商量把女儿放到原告处抚养,但被告却让原告支付20万元来作为交换的条件,否则就让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现原告工作稳定,加上拆迁,生活条件已大为改善。每个父母都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所以为了使孩子有更好的教育环境,以后有个美好的未来。原告请求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判令原、被告的女儿魏*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1、被告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被告于2012年7月3日协议离婚,女儿归被告抚养,被告对女儿的培养倾注了很大心血,原告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被告不同意。2、现在女儿在和凤幼儿园上学,该幼儿园位于和凤集镇,今年下半年要搬进新校区,条件非常好,并不比城里教学条件差。3、被告有能力抚养女儿,被告现在工作稳定,收入稳定,现在的丈夫也很疼爱女儿。4、女儿现在跟被告及被告的丈夫、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很深厚的感情,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不利。5、原告争夺抚养权的原因是为了钱,原告拆迁,女儿有部分拆迁款在村委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目的是得到这笔拆迁补偿款。综上,为了女儿的成长,不适宜变更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甲与被告孙*原系夫妻,××××年××月××日生育女儿魏*乙。2012年7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魏*乙由被告孙*抚养,原告魏*甲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从2012年6月1日起付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离婚后,原、被告均已再婚,婚生女魏*乙一直跟随被告孙*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儿魏*乙由被告孙*抚养,原告魏*甲支付抚养费等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也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女儿的实际生活情况,自愿作出了女儿随被告生活的选择,事实上女儿也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随意改变女儿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女儿今后生活不利。原告现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几种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南京市**开户银行:农行**楼支行,帐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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