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杨**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孙**所有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5日;登记在孙**名下的苏A×××××沃尔沃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8月24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辩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孙**所有的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5日;登记在孙**名下的苏A×××××沃尔沃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8月24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暂且不申请处置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执字第13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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