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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在一轮承包时与父亲张**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承包了原溧水县渔歌乡薛家大队汤村一队的农田6.57亩,取得该6.57亩田的承包经营权。现该乡大队已区划调整为洪蓝镇蒲塘村汤村。1988年,张*与父亲分家另立门户,分得土地3.91亩,到2001年的登记仍然是3.91亩。2002年,村里搞格田成方,仍然按原面积分得3.91亩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原告当年生病,未及时耕种,将其中的西干嘴1.22亩的土地搁置,给被告叶**耕种,但该1.22亩的承包经营权仍然归原告张*,国家的粮食补贴、耕地补偿费均在原告头上。从2013年开始,原告就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土地未果,现原告张**至法院要求被告叶**归还原告位于西干嘴1.22亩土地。

被告辩称

被告叶*财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的承包的田并不是原告的,在2001、2002年的时候村上将田**成方的时候,被告用自己的8分田调换成了西干嘴田。因此被告的田不是原告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5年,原告父亲张**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承包了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渔歌镇薛家村汤村一队6.57亩土地,其中“西干嘴二亩”面积为1.22亩。1996年薛家村汤村一队农业承包合同归户表上登记张*现有人口3人,土地三包面积3.91亩。2001年溧水区洪蓝镇蒲塘村汤村一组涉农收费归户表上登记张*现有人口3人,土地三包面积3.91亩。2002年溧水区洪蓝镇蒲塘村汤村一组涉农收费归户表上登记张*现有人口2人,土地三包面积2.1亩。2001年,薛**委会将位于西干嘴的所有土地进行整治,格田成方,土地进行重新丈量、分配,张*未耕种西干嘴的土地。

另查明,1996年,张*、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上述事实,1985年土地承包登记簿、1996年承包合同归户表、2001年涉农收费归户表、2002年涉农收费归户表、蒲塘社区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对承包经营权属产生争议,本质上是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张*、被告叶**均主张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双方均未提交权属证书予以证明,双方对承包经营权属发生了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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