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南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南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司的委托代理人奚*以及被告兴**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嘉**司诉称,2011年2月20日被告因开发兴隆国际商贸广场项目与原告签订了《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原告合同号10J21935/21948),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肆佰玖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4995200.00元),按约定被告应分批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为质保期二年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通知按约履行了兴隆国际商贸广场2#楼共计14台电梯设备的制造、交付及安装义务,上述设备于2012年5月4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然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款项共计15709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5709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兴**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述的欠款事实无异议,欠款数额是157090元无异议。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将违约金从设备款中扣除。具体系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主要的设备运至被告住所地并进行了安装,也取得了安装合格证。但是因有三个轿厢内有三个扶手和三个××人扶手在开始的时候未安装,原本是准备在整个大楼装修完毕投入使用后再进行安装,但是被告的大楼装修完毕投入使用后多次通知原告将六个扶手进行安装,但是原告均以被告欠款为由拒绝安装。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可以追究原告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从剩余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所以被告延迟付款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原告嘉**司投标时向被告兴**司发出承诺函,内容为:“承诺函致:兴**司兹有嘉**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兴隆国际商贸广场1#、2#楼电梯工程招标活动,为与**公司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我司承诺:1.我司提供的产品的质保期从我司与买方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2.原投标文件中电梯轿厢装潢为发纹不锈钢,我司现提供钛金镜面不锈钢。特此承诺嘉**司(盖章)承诺人:李**日期:2010年10月26日”。后原告嘉**司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得被告兴**司兴隆国际商贸广场1#、2#楼电梯工程。2011年2月20日,原告嘉**司与被告兴**司相继签订《兴隆国际商贸广场1#、2#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书》,双方约定内容如下:“项目名称:兴隆国际商贸广场1#、2#楼项目编号:LYG20100100206,(买方全程)兴**司、(卖方全程)嘉**司,一、工程概况:兴隆国际商贸广场1#、2#楼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交货地点:兴**司指定地点或合同约定。资金来源:自筹。二、供货范围:详见供货清单。三、交货约定交货日期:根据实际需要,以买方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产品验收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肆**拾万伍仟贰佰元(人民币)¥:4995200元。其中:1#楼电梯设备价贰佰贰拾贰万玖仟柒佰元(人民币)¥:2229700元。1#楼电梯安装价肆拾捌万陆仟伍佰元(人民币)¥:486500元。1#楼电梯验收、运输及吊装费等捌万捌仟贰佰元(人民币)。2#楼电梯设备价壹佰柒拾玖万叁仟捌佰元(人民币)¥:1793800元。2#楼电梯安装价叁拾壹万柒仟元(人民币)¥:317000元。2#楼电梯验收、运输及吊装费等捌万元(人民币)¥:8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产品供货合同、产品安装合同)·····七、卖方向买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质期内承担设备质量保修责任。八、买方向买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2月20日。”

另,《产品供货合同》,内容如下:“产品供货合同买方:兴**司;卖方:嘉**司;1、规格及型号。1.1产品编号:货梯兼××人电梯,型号:M1600W15S-CO,数量:2台,设备单价:153300元;1.2产品编号:观光电梯,型号:M1000O15S-CO,数量:2台,设备单价:151000元;1.3产品编号:自动扶梯,型号:FES352-1000,数量:1台,设备单价:116000元;1.4产品编号:自动扶梯,型号:FES352-1000,数量:7台,设备单价:112500元;1.5产品编号:普通电梯,型号:M1000W17S-CO,数量:6台,设备单价:157100;1.6产品编号:货梯兼××人电梯,型号:M1600W15S-CO,数量:4台,设备单价:152300元;1.7产品编号:观光扶梯,型号:M1000O15S-CO,数量2台,设备单价:150100元;1.8产品编号:自动扶梯,型号:FES352-1000,数量:6台,设备单价:109900元;1.9总价:1#楼设备费2229700元,2#楼设备费1793800元。合计4023500元,大写:肆佰零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合同生效及签订2.1本合同于办理完产品规格表、井道图签字确认等手续,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2中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约定时间签订合同。3、付款方式及履行保证金。3.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3.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十日内无息退还。3.3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分1#楼、2#楼分别对应支付)买方在收到保函后7工作日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确认卖方开始生产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买方确认卖方于发货前七日内向卖方发货前七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待质保期二年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3.4每批合同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汇票的日期为准。3.5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4、供货及安装时间4.1交货期:卖方需根据买方建设进度要求供货,最短不会少于60日历天,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4.2双方未对产品规格表、井道图确认的,供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合同实际生效日期顺延。4.3确认安装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安装和验收。5、到货地点:兴**司指定地点或合同约定。6、交货方式······;7、产品质量保证。7.1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买方提供的、并经买方确认的井道土建图纸要求和双方商定的技术规格要求。7.2由卖方安装或由卖方委托安装的产品,正常条件下,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设备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日起控制系统、门机系统、曳引机系统为60个月(质保期满后贵方需与我公司签订三年有偿维保协议),其它为24个月。7.3保修期间,设备发故障时不能按投标时承诺的时间到场修复,买方有权不通过卖方同意,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卖方设备保修款中扣除,并按设备总价的2%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以上责任超过保修款金额的,卖方需要另外承担责任。7.4质量要求:合格。通过连云港市有关部门备案准许使用为合格,若达不到合格,造成返工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还应当承担不合格部分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8、产品质量验收。·····8.3卖方如期交货后,买方如发现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卖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且不影响安装,否则视为迟延履行。8.4由卖方安装或由买方委托安装的产品,卖方按电梯产品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质量合格证书。9、违约责任9.1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9.1.2如由于卖方原因,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反复修理后,仍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做退货处理。9.2由于卖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每拖延一天,承担总价款的2%的违约金,从设备价款中扣除。······9.6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9.7卖方应对合同货物的质量及技术参数负责,因卖方合同货物质量问题或技术参数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10、合同的变更、修改违约······11、不可抗力······12、合同争议的解决······12.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3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判决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2.4在进行诉讼间,除提交诉讼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3、补充条款:·····13.2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务院发布的80号令执行,在该工程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4、其它”。对于《产品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内容如下:“1、产品规格参数······2、土建要求······3、安装费······4、安装工期:确定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完工,施工安装完毕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逾期视为违约。5、安装实施前的约定······6、安装施工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和承担的费用······7、质量保证7.1电梯的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2003年GB7588标准。7.2自产品安装并经质**监督局验收合同交付需方之日起控制系统、门机系统、曳引机系统为60个月,其他为24个月时间内为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卖方免费维护(并承担消耗材料的费用),且每月进行一次质量跟踪回访。8、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8.1本合同机计价货币为人民币:8.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后,施工方向建设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无息退还。8.3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分1#楼、2#楼分别对应支付)施工人员进场后建设方向施工方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30%,审计或审计结束后(四个月内)付至安装工程结算总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待质保期二年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9、合同的更改、违约及其它:9.1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9.2建设方未按规定支付安装费,按逾期部分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施工方支付滞纳金。9.3双方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9.5电梯产品未经合法验收,建设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另查明,2012年5月4日原告嘉**司承建的被告兴**司1#、2#楼的电梯工程,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又查明,被告兴**司1#、2#楼的电梯工程电梯的总价款为2190800元,被告兴**司已给付原告2033710元,尚有余款157090元未支付原告。2015年2月13日原告嘉**司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告兴**司发出法务函。2015年2月9日,被告兴**司向原告嘉**司徐州分公司发出关于催款函的回复函,回复内容如下:“按照《合同》中的”技术规格表“的约定,客货梯层门、门套、扶梯的停留踏板均为发纹不锈钢材质,不应生锈。2013年2月,出现锈斑后,我司及时电话通知贵司进行处理;贵司也答复安排解决,但至今一直没有解决。请贵司收到本《回复函》后15日内安排相关人员对电/扶梯存在的问题予以处理,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处理合同后七日内我司将根据《合同》的约定,与贵司结算相应款项。兴**司2015年2月9日”。后因原告嘉**司向被告兴**司索要货款遭拒,引起纠纷,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验收合格报告、法务函及快递单与被告提供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原告承诺函、对催款函的回执以及快递单、照片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原**公司与被告兴**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兴**司提供电梯且已安装完毕,被告兴**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本案中,原**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兴**司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对于原**公司要求被告兴**司给付逾期利息12559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第3.3条以及《产品安装合同》第8.3条的规定,作为仅剩的5%的质保金,被告兴**司也应当于质保期二年满后一次性支付完毕。而本案中,根据《产品供货合同》第7.2条的规定,产品质量保证期的起算点为设备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日,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的电梯是于2012年5月4日经江苏省特**验研究所检验合格的。故,根据合同的约定,货款的最后给付时间应为2014年5月4日。因此,被告兴**司未能按时给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公司要求被告兴**司给付逾期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对于兴**司提出涉案电梯存在电梯轿厢不锈钢门生锈斑、电梯召唤液晶内有霉斑等情况。因兴**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电梯出现上述情况是发生在质保期内,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南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09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团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