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南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为572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