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南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4元,减半收取5112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