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南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为953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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