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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南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南嘉**限公司依据苏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泰**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43795元、违约金7189.75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4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除位于中国建设**泰宁县支行尚不宜处理的保证金账户外,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同时,本院亦对被执行人福建恒**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所有权证号20140562)的房产,但由于对该房产的处置尚需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本案债权在执行案件的审限内未能全部实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恒**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南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江南嘉**限公司的债权货款143795元、违约金7189.75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4114元。

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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