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嘉捷**苏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南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98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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