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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电脑**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华**场有限公司、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华**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华**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公司)、被申请人常永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泉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

二审法院认为

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本案发回重审。2013年11月18日,颍**法院重审后作出(2013)泉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阜民二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公司仍不服,向安徽**民法院申请再审,安**高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皖民申字第0036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阜民二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和颍泉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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