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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京建**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建发华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华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与建**公司常务副总争吵时间较短,不存在言语过激,也不存在限制其自由的情况,只是维权过程中发生的争执。(二)建**公司未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公示相关规章制度,二审判决确认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海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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