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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胡*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终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南京九**限公司欠款2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0年7月1日起、50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100万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上诉人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在南京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鼓执字第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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