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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西安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请求及理由:根据合同中凤**司对培**司的授权,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均在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本案不仅仅涉及到货币的给付,还有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民法院审理。

经查,凤凰公司曾与培**司签订《﹤洛克王国﹥期刊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凤凰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部分策划,培**司按每本10000元向凤凰公司支付策划费并支付版税金,凤凰公司提供书号和合作项目的权利来源。嗣后,凤凰公司以培**司逾期仍拖欠应付款项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约定,凤凰公司履行相关策划工作的地点应在其公司,且其诉请为要求培**司支付拖欠款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凤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收取策划费、版税金等权利,其起诉亦要求培**司履行给付货币的义务,作为接收货币方,凤凰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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