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XX诉宋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金XX以被告人宋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金XX指控被告人宋XX故意伤害其身体致其轻伤,但自诉人金XX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轻伤是由被告人宋XX造成。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金XX对被告人宋XX的指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