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庞**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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