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淮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淮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2014)淮中商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金**司自愿给付金**公司结算款700万元。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00元,由金**公司负担。因金**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金**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