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江苏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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