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溧阳市**限公司与上海宝**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海宝**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溧阳市**限公司支付价款5.5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价款5.5万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2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宝**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银行账号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溧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