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同根与被告吕**、江苏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季同根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江苏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同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同根撤回对被告吕**、江苏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同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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