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银**限公司与被告孙**、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通知原告中银**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44元,逾期未交按撤诉处理。原告中银**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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