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雍定转与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雍定转与南京**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4)浦*初字第3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原告雍定转与被告南京**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30日解除;被告南京**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雍定转工资192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上述协议以解决涉案的全部劳动争议,双方均不得再因此涉案的劳动关系向对方提出其他主张。因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雍定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自动履行71220元,因其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本院已于2015年2月16日将该执行款转付给各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生翠。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自动履行71220元,因其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本院已于2015年2月16日将该执行款转付给各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生翠。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浦*初字第3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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