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亚洲、吴**、吴**、周**诉被告耿**、朱**、中国平安财**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亚洲、吴**、吴**、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五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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