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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梽木制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新证据,致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9元,退还于上诉人创**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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