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沭阳**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沭阳**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沭阳**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抵款的江苏**限公司开发的奥体文景苑小区5号楼3401室、3301室、3101室、2401室房屋四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沭阳**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抵款的江苏**限公司开发的奥体文景苑小区5号楼3401室、3301室、3101室、2401室房屋四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

二、对申请人江苏**限公司的位于沭阳县深圳西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沭国用(2008)第271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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