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4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付喜芝与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蓝**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庞**与被告南京市**道办事处新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与被告南**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君**限公司与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三联木材批发部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