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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君**限公司与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君**限公司与被告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君**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君**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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