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吴有清、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吴有清、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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