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吴有清、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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