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中建五**限公司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执异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中建五**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中建五**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准予撤回的情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建五**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