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昆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耿**应归还吴**借款16.8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将案件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能查获被执行人耿**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

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昆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

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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