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俊兵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俊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储俊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俊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储俊兵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泰州**心小学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泰州**心小学与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泰州**心小学与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管线管理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恒**有限公司与中建六**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史**与泰**民医院、泰**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泰州分行与王*、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泰**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周*、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