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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俊兵与泰**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俊兵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俊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储俊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俊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储俊兵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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