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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泰**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柳**与被申请**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0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柳**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柳**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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