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湖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州星湖支行与被告陆*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陆*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州星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1754.01元、利息550.84元、滞纳金167.77元,共计32472.6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6日,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72元,由被告陆*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陆*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州星湖支行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644.62元,申请执行费40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盛女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盛女现下落不明。至我区主要各银行、房地产管理处和公安局车管所进行查询,在(2014)吴江执字第1684号案件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陆盛女名下位于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西路新建弄17号房地产,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抵押权人中国工商**吴江分行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1580416元接收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州星湖支行对以上执行无异议,并认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表示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刘**目前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州星湖支行对此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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