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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董*乙。婚后,原告非常珍惜家庭,对被告的一些行为是能忍就忍,但被告却不顾夫妻之情,好结交异性朋友,甚至其行为已超越正常的男女朋友的限度,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虽经原告及其家人的多次劝告,仍无悔改之意。现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感情基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董*乙由其选择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贴补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与异性朋友经常通话是有过的,但没有超出男女朋友的限度,我没有外遇。我与原告主要是性格上有差异,加上双方工作都比较忙,故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我们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董**。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1月与被告分居生活。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夫妻间产生矛盾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有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董**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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