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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1月19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时被告隐瞒其之前违法犯罪的事实,由于我当时年龄小,涉世未深,受被告的欺骗。我不顾家人的反对,执意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但有家庭暴力,而且由于赌博被大丰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但其仍无悔改之意,2010年9月20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恶习不改,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我多次劝导无效,被告甚至对我及我的父母恶语相向。期间,被告还哄骗我办理了银行透支卡,说是为做生意需要,实际大多用于赌博,银行还款到期后被告不按约归还透支款,我只好向父母借款进行偿还。基于被告屡次违法犯罪,种种行为对我及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现我已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1、原告陈述的登记结婚时间是事实,但我们是自由恋爱,并非他人介绍,我与原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现原告要求与我离婚,其实并不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原告父母的意愿,我不同意离婚。2、原告陈述我有家庭暴力不是事实,仅是原告的父母将原告控制起来,不让我们见面,我为维护婚姻而与原告父母口头上发生了争吵。3、2010年我因犯寻衅滋事罪及赌博罪被大**院判刑,但在我服刑期间原告每个月都前往探望,并没有提出离婚,证明我们的夫妻感情是经得起考验的。4、我也曾致力于创业,只是由于经验不足,导致我们在泰州姜堰所开的“旺角美食”饭店因经营不善而关闭,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我保证不再赌博,重新做人,把家庭建好,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与被告徐*于2008年11月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9月20日,被告徐*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原告汪*与被告徐*一起在泰州姜堰经营饭店生意,后饭店因经营不善而关闭。2015年10月,原告因被告有诸多不好习惯而回居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0240号刑事判决书,信用卡交易明细,盐**和服饰**公司医务室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和被告徐**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离婚以感情破裂为标准,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双方是否还有和好可能。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而且原告不顾家人的反对也要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可见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10年9月,被告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刑,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不离不弃,没有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且刑满释放后双方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并共同经营饭店,足以证明双方婚后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结婚、离婚都是人生中的大事,当事人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应当慎重。原、被告自2015年10月开始分居,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悔改,重新做人,和好愿望较为强烈,虽现在双方的夫妻感情受到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但尚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应给予被告徐*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被告彻底的反省自己,改正错误,好好珍惜婚姻,双方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使用家庭暴力,仅有原告陈述,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从尽可能挽救家庭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于原告汪*要求与被告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汪*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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