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2月22日,“宁连海977”轮在南京市浦口区三友船舶修造厂修船上坡时,钢丝绳断裂,造成“宁连海977”轮从坡上滑至江中,与正常航行的“芜湖金航09”轮发生碰撞,造成“芜湖金航09”轮沉没,船、货全损。申请人中国人寿财**海市分公司作为“芜湖金航09”轮的货物保险人,在实际赔偿被保险人芜湖**限公司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273401.23元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及南京市浦口区三友船厂拆迁或征用补偿款2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海市分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及南京市浦口区三友船厂拆迁或征用补偿款260万元的诉前海事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国人寿财**海市分公司的诉前海事保全申请;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张**及南京市浦口区三友船厂拆迁或征用补偿款260万元;
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