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司高淳支公司与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司高淳支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经营的南京市**舶修造厂拆迁或征用补偿款200万元。

申请人中国人民**司高淳支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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