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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祁**、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祁**、祁**、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祁**、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祁**、徐*借原告现金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祁**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徐*、祁**偿还原告现金6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祁**、祁**、徐*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祁**、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祁**提供担保,三被告出具借据及担保协议书交原告持有。借据中约定,借款于2014年11月20日前还清,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担保协议中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祁**偿还原告现金6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期间及逾期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担保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祁**、徐*向原告王**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祁**提供保证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祁**、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期间及逾期利息,没有超过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祁**、徐*偿还原告现金60000元及利息,被告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祁**、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祁**、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徐*、祁**、祁**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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